• 首    页

  • |
  • 工作动态

  • |
  • 标准查询

  • |
  • 重点产业标准库

  • |
  • 地方标准

    • 标准公告
    • 征求意见稿
    • 制修订计划
    • 实施效果评价
    • 标准查询
  • |
  • 成果展示

  • |
  • 标准动态

  • |
  • 标准苑

    • 知识分享
    • 生态文明
如何界定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
  • 发布日期:  2023-08-03   来源: 湖州晚报

公安交管部门虽严查酒后驾车行为,但仍有一些驾驶人员心存侥幸,酒后开车,酿成惨祸。那么,界定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的标准是什么?

记者从市标准化研究院了解到,根据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不具备呼气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可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车辆驾驶人员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且<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共同抵制酒后驾车。


主办单位: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浙ICP备18043515号-2
浙公网安备3305910200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