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昨日,总局官微《市说新语》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权威解释办法。对企业而言,面对办法的实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变化在哪?机遇在哪?责任在哪?今日,《学习标准化》平台推出深度分析。
变化之一:更加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重视以下三点责任:
一是明确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二是建立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三是法定责任。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此促进办法中还有更多责任,具体请研读原文,特别是违反责任的法律风险,请参照促进办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处理。
变化之二:政府要寓管理于服务
自企业标准由备案制改为自我声明公开之后,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缺乏指导和服务的手段。为此,促进办法给我们明确了六大路径: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变化之三:企业要善于把握战略机遇
政策风向标在哪里,战略机遇就在哪里?随着促进办法的出台,企业标准化工作面临如下三点战略机遇:一是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深度创新,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同时,促进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是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国家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企业标准“领跑者”以高水平标准扩大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实效直接面对市场,通过市场检验标准水平,以标准支撑高质量发展,助推形成“标准领跑、产品领跑、企业领跑、品牌领跑”的高质量发展格局。三是国家探索标准融资增信制度。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为广大企业扩充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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